与你相关的民法典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2】 【来源:】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一、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

民法典已经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

二、物业开支定期报告,防止成“糊涂账”

现实生活中,物业费开支对很多人来说是一笔“糊涂账”。对此,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三、格式合同提供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

在信息超载的情况下,面对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人们很多时候根本来不及细看条款内容,就签字了。有的商家甚至故意在合同里设置陷阱,让消费者事后才发觉问题的严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增设居住权制度

法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五、如何界定“人肉搜索”

民法典严格限制“人肉搜索”的行为。专家表示,合法公布他人信息有三个前提:信源合法,消息源不能是偷、买、骗来的;要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比如打击犯罪、寻找失散儿童等;要在合法、必要的范围内。如果有个司机逃逸,可公布他的信息,但不能把他家庭成员的信息都公布。

六、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扩大

法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七、婚姻

法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八、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九、“霸座”“买短乘长”必须管

法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十、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以最后遗嘱为准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民众想更改曾经立下的公证遗嘱内容,只有前往公证处才能进行更改。因为根据现行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在处理身后事时,会带来很多不便。民法典继承编不再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